接香港dhl通知,根据2018年2月28日起生效的土耳其法规要求,发往土耳其的货物将被征收“额外”关税,作为标准关税的补充。
据悉,列在“额外”关税下的欧盟成员国(eums)原产货物,只有在发件人提供出口商声明(exporter declaration)以及欧洲原产地证书(a.tr movement certificate)的情况下才可以免除“额外”关税。
因此,如果eums的发件人寄运此类货物,应在发货之前联系土耳其的进口商将欧洲原产地证书(a.tr movement certificate)发给海关,并询问进口商是否需要出口商声明(exporter declaration)。
而额外的关税取决于货物的海关编码 /关税代码,仅适用于部分货物,而不适用于所有货物。发件人应向进口商询问货物的海关编码/关税代码是否需要“额外”关税。此类海关编码的列表无法共享,因此需要由进口商或其经纪人直接检查。
另一方面,如果货物不是eums原产地,则没有必要提供“出口商声明”,因为非eums原产品不豁免“额外”关税。
此外,出口商声明不应与原产地证书混淆。原产地证书是一种不同的文件,只有在土耳其海关当局对货物的原产地产生“严重或是真实性”怀疑的情况下才可能要求提供原产地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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