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叫“装箱单”?
装箱单是发票的补充单据,它列明了信用证(或合同)中买卖双方约定的有关包装事宜的细节,便于国外买方在货物到达目的港时供海关检查和核对货物,通常可以将其有关内容加列在商业发票上,但是在信用证有明确要求时,就必须严格按信用证约定制作。
装箱单的格式与说明
·装箱单(packing list):在中文装箱单上方的空白处填写出单人的中文名称地址,装箱单下方的英文可根据要求自行变换。
·出单方(issuer):出单人的名称与地址。在信用证支付方式下,此栏应与信用证受益人的名称和地址一致。
·受单方(to):受单方的名称与地址。多数情况下填写进口商的名称和地址,并与信用证开证申请人的名称和地址保持一致。在某些情况下也可不填,或填写to whom it may concern(致有关人)。
·发票号(invoice no.):填发票号码。
·日期(date):装箱单缮制日期。应与发票日期一致,不能迟于信用证的有效期及提单日期。
·运输标志(marks and numbers):又称唛头,是出口货物包装上的装运标记和号码。要符合信用证的要求,与发票、提单一致。
·包装种类和件数、货物描述(number and kind of packages,description of goods):填写货物及包装的详细资料,包括:货物名称、规格、数量和包装说明等内容。
·填写货物的毛重、净重,若信用证要求列出单件毛重、净重和皮重时,应照办;按货物的实际体积填列,均应符合信用证的规定。
·自由处理区:自由处理区位于单据格式下方,用于表达格式中其他栏目不能或不便表达的内容。
一、装箱单
我出口企业不仅在出口报关时需要提供装箱单、重量单,信用证往往也将之作为结汇单据。实际上,装箱单、重量单和尺码单(packing list,weight list and measurement list)是商业发票的一种补充单据,是商品的不同包装规格条件,不同花色和不同重量逐一分别详细列表说明的一种单据。它是买方收货时核对货物的品种、花色、尺寸、规格和海关验收的主要依据。
对于不同特性的货物,进口商可能对某一或某几方面(例如包装方式、重量、体积、尺码)比较关注,因此希望对方重点提供某一方面的单据。它包括不同名称的各式单据,例如packing list、weight list、measurement list、packing note and weight note……它们的制作方法与主要内容基本一致。装箱单着重表示包装情况,重量单着重说明重量情况,尺码单则着重商品体积的描述。
它们均具有以下特点:
(1)装箱单、重量单和尺码单为了保持与发票一致,在号码和日期两栏与发票完全相同。
(2)装箱单、重量单和尺码单一般不显示收货人、价格、装运情况,对货物描述一般都使用统称概述。
(3)装箱单着重表现货物的包装情况,从最小包装到最大包装的包装材料,包装方式一一列明。而对于重量和尺码内容,一般只体现累计总额。重量单在装箱单的基础上,详细表示货物的毛重、净重、皮重等。
(4)装箱单、重量单和尺码单的制作要以信用证、合同、备货单、出货单为凭据。
(5)如果信用证上要求在装箱单、重量单和尺码单上填写一些特殊条款,应照办。
这里主要分析装箱单。
因缮制的出口公司不同,它包括的内容也大不相同,但主要包括:包装单名称、编号、日期、唛头、货名、规格、包装单位、件数、每件的货量。毛净重以及包装材料、包装方式、包装规格及签章等。
二、信用证中装箱单条款的具体示例
三、装箱单的具体缮制内容
(一)装箱单名称(packing list)
应按照信用证规定使用。通常用“packing list”“packing specification”“detailed packing list”。如果来证要求用中性包装单(neutral packing list),则包装单名称打“packing list”,但包装单内不打卖方名称,不能签章。
常见的单据名称有:
packing list(note)装箱单
weight list(note)重量单
measurement list尺码单
packing list and weight list装箱单/重量单
packing note and weight note装箱单/重量单
packing list and weight list and measurement装箱单/重量单/尺码单
packing note and weight note and measurement装箱单/重量单/尺码单
weight and measurement list重量单/尺码单
weight and measurement note重量单/尺码单
packing and measurement list装箱单/尺码单
packing and measurement note装箱单/尺码单
(二)编号(no.)
与发票号码一致。
(三)合同号或销售确认书号(contract no./sales confirmation no.)
注此批货的合同号或者销售合同书号。
(四)唛头(shipping mark)
与发票一致,有的注实际唛头,有时也可以只注“as per invoice no.xxx”。唛头的具体写法请参见发票制单第七点。
(五)箱号(case no.)
又称包装件号码。在单位包装货量或品种不固定的情况下,需注明每个包装件内的包装情况,因此包装件应编号。
例如:carton no.1-5……
carton no.6-10……
有的来证要求此处注明“caseno.1—up”,up是指总箱数。
(六)货号(name of commodity)
按照发票,与发票内容一致。
(七)货描(description&specification)
要求与发票一致。
货名如有总称,应先注总称,然后逐项列明详细货名。与前5、6项栏对应逐一注明每一包装件的货名、规格、品种。
(八)数量(quantity)
应注明此箱内每件货物的包装件数。
例如“bag 10”、“drum 20”、“bale 50”,合同栏同时注明合计件数。
(九)毛重(gr.weight)
注明每个包装件的毛重和此包装件内不同规格、品种、花色货物各自的总毛重(sub total),最后在合计栏处注总货量。信用证或合同未要求,不注亦可。如为“detailed packing list”,则此处应逐项列明。
(十)净重(net weight)
注明每个包装件的净重和此包装件内不同规格、品种、花色货物各自的总净重(sub total),最后在合计栏处注总货量。信用证或合同未要求,不注亦可。如为“detailed packing list”,则此处应逐项列明。
(十一)箱外尺寸(measurement)
注明每个包装件的尺寸。
(十二)合计(total)
此栏对5、8、9、10栏合计。
(十三)出票人签章(signature)
应与发票相同,如信用证规定包装单为“”或“”等,则在包装单内不应出现买卖双方的名称,不能签章。
四、装箱单缮制中的注意事项
第一,有的出口公司将两种单据的名称印在一起,当来证仅要求出具其中一种时,应将另外一种单据的名称删去。单据的名称,必须与来证要求相符。如信用证规定为“weight memo”,则单据名称不能用“weight list”。
第二,两种单据的各项内容,应与发票和其他单据的内容一致。如装箱单上的总件数和重量单上的总重量,应与发票、提单上的总件数或总数量相一致。
第三,包装单所列的情况,应与货物的包装内容完全相符,例如,货物用纸箱装,每箱200盒,每盒4打。
第四,如来证要求这两种单据分别开列时,应按来证办理,提供两套单据。
第五,如来证要求在这两种单据(或其中一种)上要求注明总尺码时,应照办,此单据上的尺码,应与提单上注明的尺码一致。
第六,如来证要求提供“中性包装清单”(neutral packing list)时,应由第三方填制,不要注明受益人的名称。这是由于进口商在转让单据时,不愿将原始出口暴露给其买主,故才要求出口商出具中性单据。如来证要求用“空白纸张”(plain paper)填制这两种单据时,在单据内一般不要表现出受益人及开证行名称,也不要加盖任何签章。
五、小结
装箱单列明每批货物的逐件花色搭配。重量单则列明每件货物的净重和毛重。这两种单据可用来补充商业发票内容的不足,便于进口国海关检查,核对货物。在缮制装箱单和重量单时,应严格按照国外来证的要求办理。
小卡片
电子装箱单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一、给港口码头带来的好处
以前纸质装箱单都是随车由司机带到码头道口,再由道口的工作人员输入各自计算机系统内。由于码头不能事先得到这方面资料,影响箱子进场安排,也影响道口通行速度。采用edi传输可使码头在车到之前及时得到装箱单信息,车到后道口只要作简单确认即可,便于码头安排进场作业,道口通行能力也大大加快,使码头获得极大的经济效益。
二、给货主带来的好处
电子装箱单的实施,推动了出口舱单电子化的顺利实现,提高了外贸运作效率、缩短了货主的出口时间、避免了因单证不符而造成货主出口退税的延误。
三、给船舶代理带来的好处
电子装箱单的实施,使船舶代理可以根据码头提供的已进电子装箱单、理货提供的反映箱子实际装船情况的装船舶报告和出口船图,及时缮制出口舱单并交给船公司。
四、改善了口岸的整体形象
电子装箱单的运作为出口部分提供了数据,可带动整个出口一条线的edi运作,不但可以加速出口运输进程,更重要的是加快口岸与国际接轨的进程,改善了口岸形象。
装箱单的相关规定
第一条目的
为提高工作效率,使物料管理规范化,公司的装箱单应统一格式及贴法,特制定此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所有采购和托外加工物资。
第三条管理办法
1.装箱单的颜色(略)
2.装箱单的格式
要求不同物料使用不同颜色的装箱单,以便于区分。
3.包装规格
各供应商应根据其包装容器之大小,确定各物资的包装规格一旦确定,不应变动。
4.装箱单贴法
装箱单需贴于包装容器正放的前、后、左、有的右上角位置。
5.尾数箱标记
尾数箱要求使用蓝色封箱胶封箱或其他易辨别的标识,以便于区别。
6.装箱单格式及贴法
应由采购人员通知供应商按上述要求执行;否则,质检人员有杉拒绝检验;物料堆放方法由仓库执行,质量部门跟踪监督。
7.仓库堆放物的方法
仓库堆放物资时,应将装箱单朝外,便于查阅;堆放高度应根据物体之特性和存放位置确定。
第四条实施与修正
本规定经核准后实施,修订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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