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接受担保的范围,海关事务担保条例

发布时间:2024-03-27 点击:171

海关接受担保的范围,海关事务担保条例
海关验收担保的范围 保证范围如下:1。货物的临时进出口。2.海关正在办理减免税手续,但货物已到口岸,需要提货或装船,要求海关延期办理进出口纳税手续。3.已取得进出口许可证,因故不能及时提供的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4.进出口货物在报关时无法提交相关单证,但货物已经到达口岸,需要紧急提货或装运,要求海关先放行货物,再提交相关单证。5.经海关同意,将海关不予放行的货物暂时存放在海关监管区以外的场所。6.因特殊情况,经海关总署批准。海关不接受担保的范围包括:1。进出口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未领取进出口许可证的货物,或者进出口许可证已过期的货物。2.进出口金银、濒危动植物、文物、中西药品、食品、体育及狩猎枪支弹药、民用爆破器材、无线电设备、保密机器等属于国家有关规定管理的进出口货物,不能向海关提交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证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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