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对进出境木质包装检疫有什么规定?

发布时间:2024-04-27 点击:183
海关对进出境木质包装检疫有什么规定
1.对出境货物使用的木质包装,海关实施抽查检疫。发现不符合规定的,不准出境。
只有获得海关批准的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标识加施企业才能生产并对出境货物木质包装加施ippc标识。
目前我国获得标识加施资格的企业已在海关总署官网上予以公布:
http://dzs.customs.gov.cn/dzs/2747042/2943489/index.html
未获得标识加施资格的木质包装使用企业,不得擅自加施ippc标识,可以从海关公布的标识加施企业购买经除害处理、加施有ippc标识的木质包装,并要求标识加施企业提供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合格凭证。
2.对进境货物使用的木质包装,海关按以下规定执行:
(1)对已加施ippc专用标识的木质包装,按规定抽查检疫,未发现活的有害生物的,立即予以放行;发现活的有害生物的,监督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对木质包装进行除害处理。
(2)对未加施ippc专用标识的木质包装,在海关监督下对木质包装进行除害处理或者销毁处理。
(3)对报关时不能确定木质包装是否加施ippc专用标识的,海关按规定抽查检疫。经抽查确认木质包装加施了ippc专用标识,且未发现活的有害生物的,予以放行;发现活的有害生物的,监督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对木质包装进行除害处理;经抽查发现木质包装未加施ippc专用标识的,对木质包装进行除害处理或者销毁处理。
(4)对未报关但抽查发现使用木质包装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5)对违规情况严重的木质包装,可连同货物一起作退运处理。
3.再利用、再加工或者经修理的木质包装应当重新验证并重新加施标识,确保木质包装材料的所有组成部分均得到处理。
温馨提示:
进出口企业使用木质包装,应事先了解我国和输往国家/地区的检疫要求,使用经除害处理并加施ippc标识的木质包装,以免影响通关,造成损失。进出口企业切勿试图通过使用假标识等手段逃避海关监管,凡伪造、变造、盗用ippc标识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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